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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岳计良与张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计良,张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145号原告:岳计良,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被告:张语,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岳计良诉被告张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岳计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计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原告岳计良负担。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新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