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单柏春雨元宝山区兴农丰业棚舍用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柏春,元宝山区兴农丰业棚舍用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单柏春被执行人元宝山区兴农丰业棚舍用品加工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申请人单柏春申请执行元宝山区兴农丰业棚舍用品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单柏春于2017年5月23日因本案已经立案诉讼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市元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元劳仲裁字(2016)12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