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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崔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证经字第005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陕证执字第3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606415.04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名下已查明财产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已进入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6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