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少忠与庞亚博、庞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少忠,庞兴华,李元芳,张忠玲,庞亚博,庞亚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5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少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麒,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亚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亚东。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兴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元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忠玲。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科,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少忠因与被申请人庞亚博、庞亚东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庞兴华、李元芳、张忠玲,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少忠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7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事实和理由:1.被申请人庞亚博、庞亚东及其丈夫均参与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活动,手机录像可以证明。在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中,因人员较多,协议达成后,调解员要求一边留两、三个人办手续,因此没有让被申请人庞亚博、庞亚东签字;2.该案一审时,申请人马少忠书面提请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调取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庞国宾追尾事故的所有案件材料,但主办法官以“调解事实真实、内容经大家共同同意”为由未予调取,致使二审法院错误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马少忠主张被申请人庞亚博、庞亚东及其丈夫均参与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活动的再审申请理由。马少忠所提供的视频并不能证明该主张,亦未提供庞亚博、庞亚东授权他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证明,故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2.关于原审法院未调取案件相关材料致使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经审查,马少忠书面提请一审法院调取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庞国宾追尾事故的所有案件材料,一审法院以“调解事实真实、内容经大家共同同意”为由未予调取,且判决驳回了原告庞亚博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中,马少忠并未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庞国宾追尾事故的所有案件材料,现以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马少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少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鲁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代理审判员 牛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