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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斌与张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张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张翠华,女,汉族,1959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张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张翠华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即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翠华除在潼南区人民医院有退休工资外(已每月提取1500元至杨斌账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实地走访调查,又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祖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