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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爱军、阮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爱军,阮万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532号原告:襄阳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孵化园B-502。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程程,该公司员工。被告:孙爱军,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襄州区。被告:阮万芳,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爱军、阮万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市中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何 峰代理审判员  刘玉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