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民终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何小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曹宗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平,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西北核技术研究所职员,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小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02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负担452元。(何小平已预交,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款项是将其负担部分一并支付何小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陕西展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观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