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异平与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异平,周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308号原告陈异平,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告周武,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原告陈异平与被告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陈异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异平负担。审 判 长 李迪雄人民陪审员 雷良叶人民陪审员 关桂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