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泰育、叶光海等与上栗县城北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泰育,叶光海,上栗县城北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441号原告:胡泰育,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栗镇。原告:叶光海,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栗镇。被告上栗县城北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KN6Y51。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泰育、叶光海与被告上栗县城北水果蔬菜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泰育、叶光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柳 本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