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昆山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408号申请人:昆山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银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洁,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昆山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24293.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梅华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X号房屋以及昆国用(2009)第12009XXXXXX号土地使用权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其财产,保证将来的裁判文书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俊铭服装有限公司、大连俊铭时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24293.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梅华所有的坐落于昆山市巴城镇X号(产权证号:昆房权证巴城字第2810XXX**号)房屋一套(面积245.4平方米),以及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昆国用(2009)第12009XXXXXX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山新丝维纺织品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明芬审判员 原博侠审判员 陆绍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雅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