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4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承意、陈水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承意,陈水佳,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4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承意,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华榕、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水佳,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彬,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承意与被执行人陈水佳、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8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水佳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承意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责令被执行人林彬对被执行人陈水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在南安、泉州无国土、房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