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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黎坚与陈泽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坚,陈泽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322号原告:黎坚,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雄,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冯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阳州、潘松,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淑明,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奇,该单位员工。原告黎坚与被告陈泽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黎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计608元,由原告黎坚负担(原告已预交608元)。审判员  梁建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