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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彩,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周彩在上蔡县和店镇六肖村委赵庄村南头一卖盆景处,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毒品“老黄皮”。上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周彩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予以扣押,后经称重,该包毒品可疑物去掉外包装塑料袋后净重5.66克。该包毒品可疑物取样0.36克送检,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鉴定,检材检出海洛因成分。2017年4月18日,该包毒品5.66克已由上蔡县公安局上缴驻马店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到案证明、现场指认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6]563号检验鉴定报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上缴毒品单据,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称重、取样及讯问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周彩的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彩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彩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彩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应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周彩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二、未随案移送的毒品5.66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立柱审 判 员  吕政坤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茫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