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金文清与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清,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49号原告:金文清,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颐高数码广场华南店第壹层第102B号铺。法定代表人:吴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1.3.5.7号广州市太平洋数码广场(B场)第十一楼G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6342655D。法定代表人:潘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江,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文清与被告广州市业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伟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金文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文清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69元,由原告金文清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曹惠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