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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兰、朱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兰,朱华江,陈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509号申请人卢兰,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申请人朱华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陈芳芳,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兰与被申请人朱华江、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朱华江名下坐落于武义县城宏福仙霞人家龙景苑27幢B楼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28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华江名下坐落于武义县城宏福仙霞人家龙景苑27幢B楼的房地产,保全价值为28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