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东莞金锵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梁书全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金锵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梁书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金锵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民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进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钧智,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家熙,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书全,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河南省固始县。上诉人东莞金锵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书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梁书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1.2016年7月1日至7月22日工资差额3199元;2.金锵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5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15元;4.自2016年3月始金锵公司巧立名目变相降薪每月少发工资约246元补齐,计1107元,以上共计32326元。原审庭审中,梁书全撤回其第一项及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金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梁书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15元;二、驳回梁书全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梁书全申请免交,原审法院予以准许,由金锵公司负担。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0511号民事判决。金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梁书全因2016年7月7日至7月18日期间因性骚扰女同事发生口角、上班时间与同事开玩笑并发生争吵而被记两次大过,金锵公司本可据此解雇梁书全,但希望其能自我改正,不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对其仅予以降职降薪处理。7月18日至7月22日,梁书全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又被处以两次警告、两次记小过处分。可见梁书全已经严重违法劳动纪律且不知悔改,影响到了金锵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金锵公司有行使劳动管理的自主权,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给予经济补偿。二、本案仲裁和一审阶段,金锵公司委派员工出庭,员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因此未提交《雇员管理手册》,现补交该份手册。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金锵公司无需向梁书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015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梁书全承担。梁书全答辩称:一、梁书全于2016年7月中旬前未见过《雇员管理手册》,是在金锵公司多次对梁书全处罚后,在梁书全强烈要求下,金锵公司才让梁书全借阅。金锵公司不愿意提供该手册。二、2016年7月13日,梁书全阻止林小娟乘坐载货电梯,载货电梯已经注明严禁载人。梁书全作为管理者,为了设备、人员不出现意外、危险,有责任和义务去阻止,但其尽职尽责行为却遭到林小娟的辱骂,被认定为性骚扰,进而被记大过,完全是颠倒黑白。三、2016年7月18日谢峻少对梁书全口出恶言,梁书全一还嘴就遭到公司出处罚。这不是梁书全的错误,金锵公司无权处分梁书全,更别提成为解除与梁书全劳动关系的依据。四、金锵公司主动将减薪降职时少发的工资补发给梁书全,即证明金锵公司认识到了7月20日给梁书全的降职减薪的出发是违法错误的。那后续的7月20日、21日因降职减薪带来的两个警告、两个小过,也都是因金锵公司的违法错误行为引起的,应由金锵公司负责,更不能成为解除与梁书全劳动关系的依据。金锵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雇员管理手册》,拟证明其存在相关的管理制度。梁书全主张其多次受处罚过后,要求金锵公司出示该手册,才看到该管理手册内容,具体看到的时间不清楚。梁书全在二审期间提交一张照片,显示“载货电梯,严禁载人”,主张其阻止林小娟搭乘载货电梯不应受到处罚,拟证明金锵公司不应该作出2016年7月13日的处罚通告。金锵公司对该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否认其关联性,认为之所以进行处罚是因为梁书全对林小娟进行了暴力威吓,与争吵在哪个电梯口发生无关联。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金锵公司解雇梁书全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雇员管理手册》作为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金锵公司主张存在相关的管理制度,本院予以认可。梁书全主张在被金锵公司处罚前不知晓《雇员管理手册》,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金锵公司在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解雇公告显示:梁书全记两次大过、三次小过、两次警告之处分后,无改善仍消极态度怠工,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金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梁书全存在“消极态度怠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金锵公司在二审期间主张依据《雇员管理手册》第七项第十六条第六点、第七点、第十四点、第十六点,对梁书全作出解雇处理。金锵公司对梁书全记两次大过、三次小过、两次警告处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梁书全违纪情况,在梁书全否认被处分的事实情形下,本院不予采信金锵公司的主张。综上,金锵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金锵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叶志超审判员 钟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运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