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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28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国臣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国臣,董洪峰,肖金全,翟翠英,李国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2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国臣,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董洪峰,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金全,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翟翠英,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李国厚,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翁民初字第4149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国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zzzzz。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