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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叶朝勇与谢让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勇,谢让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319号原告:叶朝勇,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告:谢让才,男,1962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朝勇与被告谢让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叶朝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朝勇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朝勇负担。审判员  李钰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友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