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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伟与米月雷、魏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刘伟,米月雷,魏建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821号原告:刘伟,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米月雷,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唐县。被告:魏建飞,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唐县。原告刘伟与被告米月雷、魏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月雷、被告魏建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米月雷、魏建飞偿还欠款14000元及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计算9年的逾期还款利息55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米月雷、魏建飞在刘伟处购买选场配件,共计21000元,米月雷、魏建飞收到货后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没有给付。2017年1月16日,刘伟索要货款时,二人更换了欠条,2017年1月25日还款7000元,余款未付。刘伟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录音资料一份。米月雷、魏建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米月雷、魏建飞从刘伟手中购买机器配件,合款21000元。2017年1月16日,米月雷、魏建飞给刘伟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米月雷、魏建飞欠配件款21000元。本院认为,米月雷、魏建飞从刘伟手中购买���器配件,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刘伟要求米月雷、魏建飞给付配件欠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伟主张21000元配件欠款形成于2008年6、7月份,证据不足,刘伟据此要求米月雷、魏建飞偿付以21000元为基数、月利率0.3%、计算9年的逾期付款利息55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米月雷、魏建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进行抗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米月雷、魏建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伟配件欠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由被告米月雷、魏建飞负担75元、由刘伟负担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文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