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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某、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某,王某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401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2日,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9日,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王某2,被告张某之妻,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18日,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1诉被告张某、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17日以其与被告已在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在私下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