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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翠兰、陈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兰,陈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兰,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陈正军,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翠兰与被执行人陈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