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少卫与张嘉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卫,张嘉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648号原告:黄少卫,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张嘉璐,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卫诉被告张嘉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少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卫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少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黄少卫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