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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少卫与张嘉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卫,张嘉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648号原告:黄少卫,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张嘉璐,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卫诉被告张嘉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少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卫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少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黄少卫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