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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麦希与被告宗运生、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857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对原告胡麦希与被告宗运生、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62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62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中第七页第二十三行“残疾赔偿金23394元(11697元/年×20年×10%),被抚养人生活费8587元〔(8587元/年×9年÷2人+8587元/年×6年÷2人+8587元/年×5年÷2人)×10%〕”补正为“残疾赔偿金46788元(11697元/年×20年×20%),被抚养人生活费17174元〔(8587元/年×9年÷2人+8587元/年×6年÷2人+8587元/年×5年÷2人)×20%〕。”。第八页第一行“以上各项共计88495.27元”补正为“以上各项共计120476.27元”第八页第五行“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麦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56664.4”补正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麦希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88645.4元。”第八页第九行“被告安阳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麦希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补正为“被告安阳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麦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第八页第二十二行“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麦希各项损失70138.4元”补正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麦希各项损失105499.4元;”。第九页第六行“由原告胡麦希负担586元,被告唐刚负担1193元。”补正为“由原告胡麦希负担304元,被告唐刚负担1475元。”。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