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康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康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727号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9098XA。法定代表人:张玲。委托代理人:刘渝蔓,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莲,女,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谢康义,男,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康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