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法定代表人:江洪,经理。被执行人宋银华,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宋银华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新宏审 判 员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