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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帅与吴其忠、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吴其忠,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213号原告:王帅,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吴其忠,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周永桂,总经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吴其忠、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