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帅与吴其忠、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吴其忠,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213号原告:王帅,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吴其忠,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周永桂,总经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吴其忠、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