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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7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袁宝同与华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宝同,华爱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799号原告:袁宝同,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爱娟,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袁宝同与被告华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华爱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