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永达、曾庆波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达,曾庆波,袁强,芦杨,赖远,谢丽燕,钟晓华,王宇洺,林月友,肖俊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永达,男,194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庆波,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强,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芦杨,男,1984年5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赖远,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丽燕,女,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晓华,女,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宇洺,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月友,男,195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俊江,男,197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再审申请人张永达与被申请人曾庆波等九人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达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擅自在小区大门人行通道上加装门禁,同时把该门禁与物业费挂钩捆绑向业主强行收取物业费的非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和家人以及本案证人合法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申请人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提起民事诉讼行使业主撤销权的资格,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在七天内拆除安装在天御星小区大门人行通道上的涉案门禁拦杆及彻底分离该门禁与物业费的捆绑挂钩。为此,张永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四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已撤销天御星小区物业管理自治小组将物业费与门禁卡挂钩的条款,二审维持上述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是否应拆除案涉小区大门人行通道上门禁栏杆的问题,天御星小区物业管理自治小组在小区的进出口通道设置门禁系统,属于物业管理的一种措施,有利于保护小区全体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符合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张永达作为该小区业主中的一员,有遵守一般利益的义务。且在安装门禁系统后,天御星小区的环境、治安客观上有了较大的改善,一、二审不予支持张永达的这一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永达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