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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1,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晚上21时许,李某接到其女儿电话,称其妻吴某3喝了半碗白酒,于是李某回到家中,此时吴某3的两个兄弟(其中之一为被告人吴某1)与他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吴某1用装有白酒的瓶子砸了李某的头及肩部,造成李某左锁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吴某1亲属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吴某1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六千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1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姜某、黄某、吴某2、吴某3、吴某4的证言,乐平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损伤照片,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1因家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吴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