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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姜付新诉邹浩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付新,邹浩根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214号原告:姜付新,男,汉族,1966年4月7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邹浩根,男,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现住伊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付新与被告邹浩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付新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付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付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付新负担。审判员  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