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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明与苏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女,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滨河蓝湾C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苏芹,女,1962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滨河蓝湾C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杨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明要求被执行人苏芹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旭峰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