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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淑梅、刘英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梅,刘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周淑梅,女,1944年12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刘英红,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申请执行人周淑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截止2017年5月(含5月份,自2016年5月开始每月支付200元的赡养费)共计13个月份,被执行人刘英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淑梅赡养费2600元,另应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650元。因被执行人刘英红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英红在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收入2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杨硕欣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