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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彩云诉被告常海东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彩云,常海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361号原告:曾彩云,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凤城市。被告:常海东,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凤城市。原告曾彩云诉被告常海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曾彩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彩云负担。审 判 员  冷雪冰人民陪审员  耿 晶人民陪审员  王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