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恩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敏,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苗族,住桑植县。委托代理人周凌,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02民初1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彦云审 判 员 陈良升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