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泸州金太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魏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金太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金太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欠款19000元,执行费185元,共计19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强的银行存款19185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