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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泸州金太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魏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金太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金太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民初8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欠款19000元,执行费185元,共计191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强的银行存款19185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丽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