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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智超与廖嘉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超,廖嘉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909号原告:朱智超,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黄宏骏,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嘉慰,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朱智超与被告廖嘉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朱智超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智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220元,由原告朱智超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