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智超与廖嘉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超,廖嘉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909号原告:朱智超,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黄宏骏,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嘉慰,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朱智超与被告廖嘉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朱智超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智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智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5220元,由原告朱智超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