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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旭东、钟开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钟开生,陈吓汝,张华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旭东。被执行人:钟开生。被执行人:陈吓汝。被执行人:张华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921执9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华雄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华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雄审判员 俞彦科审判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