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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廖富斌、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富斌,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廖富斌,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一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A10栋。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廖富斌与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及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富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支付承包金526638.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25元、执行费766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金桂林业有限公司主动于2017年2月14日汇款645833.65元、2017年5月5日汇款14293.77元至本院标的款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6)桂08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8民终12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权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浩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