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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某),女,汉族,1979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住黑龙江省密山市。2015年11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7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李、吕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孙某以买房欲收拾房子为名取得陈某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的楼房钥匙后,称此房为自己所有并欲出租,骗取被害人刘某、芦某夫妇8000元租金后外逃。孙某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宾县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家属于2017年3月13日退还给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刘某、芦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抓捕经过、被告人孙惠娟正侧位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收条、谅解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办案说明、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陈某、张某、陈鞢证言;被害人刘某、芦某陈述;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光盘(手机话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孙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孙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苑司新人民陪审员  房 颖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