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显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显华,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显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玉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显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显华于2016年5月10日16时许,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官冲往三江镇方向行驶,行至古井镇慈溪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截查,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谭显华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74.82mg/100ml。认为被告人谭显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明,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谭显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谭显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显华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两轮车辆类别判定专业意见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人口信息资料、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显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显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给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显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