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肥西执字第00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坤掌、李世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坤掌,李世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肥西执字第00493-3号申请执行人高坤掌,男,1963年2月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世美,女,1962年1月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09)肥西执字第004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世美(户名为吴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区××室房屋,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世美(户名为吴玲)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兴园北区5幢507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商志强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