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刑更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建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建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00号罪犯崔建秋,绰号“大雄”,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威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建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五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25117.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2)鲁刑监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威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威刑一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建秋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威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崔建秋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崔建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获得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建秋2010年12月15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获得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崔建秋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建秋在服刑期间,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崔建秋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民事赔偿,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建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荣勋审 判 员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