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司耀武与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司耀武,男,194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司长龙,书记兼村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司耀武与被执行人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司耀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纠纷款本金23963.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农安县黄鱼圈乡徐家屯村民委员会人民币本金及利息25742.00元。案件执行费26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司耀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5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