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宋玉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373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玉文,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玉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宋玉文携带铁铲窜至寿光市圣城街道岳家村岳连国家中盗窃时,被返回家中的岳连国发现并当场抓住。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宋玉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该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玉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建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