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30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言礼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言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30刑初2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言礼,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镇(原通道侗族自治县独坡乡)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民。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2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言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荣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言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言礼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于2016年11月14日20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N9VX**的小型轿车从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寨上村往廊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江镇城东亚迪幼儿园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吴言礼被传唤至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吴言礼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经对吴言礼提取血液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言礼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8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吴言礼被查获时经民警对其当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5mg/100ml;吴言礼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20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建议对吴言礼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言礼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物证笔录及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查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党员信息相关材料、人大代表当选相关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吴言礼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言礼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吴言礼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言礼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言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言礼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吴言礼宣告缓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言礼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言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川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章萍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