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魏海波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波,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097号原告:魏海波,男,199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林敏,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波诉被告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魏海波负担。审 判 长  郎守军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人民陪审员  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