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阮雪如与郑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雪如,郑美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653号原告:阮雪如,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美婵,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雪如诉被告郑美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阮雪如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雪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雪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4元,减半收取170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阮雪如负担。审判长 陈伟基审判员 石 慧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威阳程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