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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宋立新、杜玉华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立新,杜玉华,宋立新,杜玉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兵07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新,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11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11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华,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19连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19连***号。上诉人宋立新因与杜玉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70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立新与被上诉人杜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立新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中杜玉华一次性支付宋立新368**元及邮寄送达费306.6元的判决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杜玉华支付利息损失7368.99元的判决内容,并改判杜玉华支付宋立新逾期付款利息33181.2元。2、本案一、二诉讼费均有杜玉华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上诉人杜玉华于本调解书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向上诉人宋立新支付48868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776元(宋立新已预交),由宋立新负担283元,杜玉华负担4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宋立新已预交),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宋立新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 克 宏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信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