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程唐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唐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295号罪犯程唐生,男,1979年7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黎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25420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程唐生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唐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程唐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4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程唐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程唐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程唐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唐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退出的赔偿款人民币4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