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重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重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重熙,男,1987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重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重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5时17分时许,被告人陈重熙无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鲤城街道紫檀南街2939号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2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重熙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重熙于2017年1月2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重熙与被害人杨某2就民事赔偿部份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重熙已赔偿给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2及其家属的谅解。在审理期间,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重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刘某、杨某1、陈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重熙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使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仙游县司法局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重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建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梅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